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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售卖招财猫被诉侵权!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剔除公有元素和形象后未侵权 驳回上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4 13:40:00    

招财猫原本寓意招财,然而景德镇一商家因售卖一款招财猫,差点“招财”变“破财”。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有关招财猫的著作权纠纷案。

  吴某于2002年12月创作完成《招财猫系列1》《招财猫系列3》《祝愿猫》作品,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就上述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吴某将上述作品知识产权授权给招某某公司。

  招某某公司发现,广某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卡通招财猫陶瓷摆件,便以其销售的招财猫摆件侵害了公司已获得授权的招财猫系列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广某公司赔偿其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

  一审法院驳回招某某公司诉讼请求,招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创作者在既有的招财猫形象基础上添加不同的元素,该种具有独创性的招财猫形象即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对招财猫形象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先剔除该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缩,否则会严重损害广大使用和制作招财猫形象的民众利益。

  审理过程中,被告广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猫咪博物馆》图书(编著时间早于2002年),该书中招财猫形象已有的元素,在本案侵权比对时应当剔除。例如组合成招财猫脸部表情的下弯弧形眉毛等脸部形象设计,不应列入侵权比对范围。

  纵观涉案权利作品,其具备独创性的部分集中体现为猫腹部装饰图案、猫手中所持道具、猫身颜色使用与搭配上而呈现的整体形象,以及有关猫身形态的各处细节处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在剔除公有元素后,各项元素细节及由各元素组合成的整体形象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上诉人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采用传统元素或形象进行创作的产品,首先要确定是否具有独创性。”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只有在传统元素或形象上进行了再创作,有创作者的独特构思和思想表达,才能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为了平衡创新保护与社会公益,在保护此类再创作的作品时,应当先剔除该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缩。经营主体在面临此类产品维权时,应当积极寻找证据,明确在该产品创作完成之前的公有元素和形象,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公有元素和形象剔除侵权比对范围,防止权利不正当扩大。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胡志勇 记者王白如)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