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1 18:00:00
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王先生称,自己妻子在病中不能离人照顾,而此时公司突然对他进行工作调动,导致自己工作、生活诸多不便。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导致自己患上抑郁症,被告公司不顾自己实际困难调动自己工作地点,于是自己去年8月开始,因病向被告公司请假。而被告单位在收到请假材料后,在没有告知请假是否批准的情况下,于去年9月,以自己旷工超过15日为由,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被告公司认为,王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超过15天,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属于非法解除合同。原告擅自离岗,没有向自己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休假一年的情况说明。另查,原告于去年8月在医院就诊,诊断为患有中度抑郁症、睡眠障碍。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抑郁症属于疾病的范畴。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对医疗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2024年8月,原告在医院就诊时发现其患有中度抑郁症,而被告于2024年9月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原告仍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在未对原告缺勤的行为进行过告知、警告、教育或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综上所述,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多元,以及工资1520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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